国家安全常识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2-10浏览次数:1555

导读:国家安全常识

     

国家安全常识

    一、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l、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策划、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它破坏活动的。

    二、公民有哪些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1、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公民和组织的义务,是国家运用法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是不能放弃而又必须履行的。违者,就可能要负法律责任。《国家安全法》对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作如下七个方面的义务规定,内容包括:

(1)教育和防范、制止的义务;

(2)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的义务;

(3)及时报告的义务;

(4)如实提供情况和协助的义务;

(5)保守秘密的义务;

(6)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

(7)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2、权利。一切法律权利都会受国家的保护,一旦受到侵害,享有者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请求保护,情节恶劣者,可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现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只有依法行使,才能受到保护,如果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什么是国家秘密,其主要包括哪些秘密事项?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主要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四、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是什么?

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防范和打击敌人渗透、破坏活动,在隐蔽战线上保卫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职能部门。

五、国家安全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国家安全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掌管反间谍工作和其他有关国家安全工作,开展隐蔽战线的斗争,保卫、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政治稳定,保障国家安全。

六、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在国家安全方面制定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将使我国国家安全立法趋于完善,形成一个从宪法、刑法到国家安全单行法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建国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各种敌对势力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从未停止,隐蔽战线的斗争一直是尖锐、复杂的,特别是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这一方面的斗争又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原有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急需制定一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新的专门法律。所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是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是具体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义务的需要;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国家安全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有哪些特点?

1、它不是一个包含国防、外交、社会治安等诸多方面的大国家安全法,而是以防范、制止来自境外的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小”国家安全法。

2、在立法上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体,既具有实体法的特征,又具有程序法的内容。它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并明确法律责任和程序;同时它又是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的结合体,既赋予刑事执法权,又规定了行政管理权。

3、比较恰当地处理了国家安全工作的隐蔽性和法律的公开性的矛盾,是法律规范与隐蔽斗争规律的有机结合,使公开的法律为隐蔽斗争服务。

4、它是一部涉外性、策略性很强的法律。它所规定的惩罚对象主要是来自境外和境内外相互勾结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我们要坚决维护国家和法律的尊严,防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在运用法律进行斗争时,必须根据国际政治斗争形势,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外交斗争的需要。

八、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以下五个方面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九、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可以采取哪些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十、为间谍组织提供诸如边民证、居民身份证、禁止出口的国内报刊等,是否构成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怎样处罚?

行为人没有参加间谍组织,但接受间谍组织的一般性任务,为间谍组织提供边民证、居民身份证、禁止出口的国内报刊等,就已经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有的是由于国家安全意识淡薄或者是出于牟取经济利益及其他目的。对这些行为必须有适当的处罚措施,制止这类行为的继续发生。对这种行为如果不加以处罚,就是一种放纵,对一人一事的放纵,就可能导致同样的或者类似的事件屡禁不止,也可能导致情节严重和危害后果重大的行为发生。这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或者代理人,但为谋取私利,置国家安全的利益于不顾,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十一、受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的指使,进行敌视社会主义的宣传煽动,或者建立、支持非法组织的行为,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受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的指使,也就是接受间谍组织或者代理人的任务,这种任务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进行敌视社会主义的宣传煽动,建立或者支持非法组织的行为属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境外间谍组织为了达到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采取一切可以利用的形式对我国进行渗透、颠覆。他们最常用的一个办法,就是指使一些对社会主义制度不满的人进行敌视社会主义的宣传煽动或者建立旨在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非法组织,这些都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十二、法律规定公民和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为什么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还要给予奖励?

《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及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社会团体、各个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家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这是两个层次不相同的法律规范。前一规范要求公民和组织尽各自的义务。从另一个角度说,义务是公民和组织起码的责任,不履行义务或违反了应尽义务的规定,就要受到社会的谴责,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后一规范是对出色履行自己的义务或积极主动地维护国家安全,并且做出了重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的一种特殊奖赏,是国家给予的一种鼓励荣誉。

十三、为什么要在大学生中进行国家安全知识教育?

1、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作为社会政治权利组织的国家及其所建立的社会制度的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它包括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人民生命财产不被外来势力侵犯;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不被颠覆;经济发展、民族和睦、社会安定不受威胁;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国家机构不被渗透等等。任何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均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家安全主要内容包括国民安全、领土安全、经济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10个方面。

2、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根本所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任何情况下不得做有损国家安全的事情,并自觉与一切损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安全法》第三条中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3、作为中国二十一世纪的大学生维护国家安全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党和国家对每个大学生的基本要求。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领域都有了飞越式发展,境外一些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把中国作为他们进行颠覆、渗透和破坏的主要目标,从没有停止过危害我国安全的活动。他们一方面打着“人权”、“民主”等各种各样的旗号,继续对我国进行政治思想渗透;扶植、资助境内外敌对分子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企图颠覆我国家政权,甚至煽动支持“台独”及其他民族分裂势力,破坏祖国统一;另一方面,他们正在并将继续利用我扩大开放、加入WTO等时机,以公开的、合法的身份,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广泛收集、窃取、刺探我国经济、科技等情报,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与此同时,国内极少数敌视社会主义的分子,也极力寻求境外一些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支持,与其相互勾结,进行破坏和捣乱。

十四、大学生应怎样维护国家安全?

1、大学生要始终如一地树立国家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没有永久不变的国家友谊,只有永久不变的国家利益”,克服麻痹思想,提高识别能力,不要被“和平”、“友好”、“交往”中一些假象所迷惑,认为世界处处充满爱,认为改革开放的年代,哪有那么多的间谍、特务,看不见隐蔽战线上尖锐复杂的斗争。

2、善于识别各种伪装。大学生在对外交往中,不能只讲友情,不讲敌情,即要热情友好,又要内外有别,牢记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不能认为国家安全与己无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视而不见,失去应有警惕,或出于个人私利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利益;不能接受西方腐朽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应自觉的抵制和斗争。

3、发现外教或外籍人员在不恰当的场所宣扬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权”,散布极端的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思潮,宣传西方物质文明及拜金主义等等,都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于收到的反动心战宣传品要及时主动上交,防止扩散,产生不良影响,与外国人接触要严守国家秘密。

4、大学生到国外就读或学习,旅游,行前要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国家安全教育,了解、掌握国家安全知识,不但要做好物资准备工作,还要做好充分的精神准备,提高国家安全和防范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抵制敌对势力的策反、拉拢、威胁、利诱活动,并定期向学校汇报工作、学习情况,同时,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遵守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人家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避免产生误会或出现不应有的问题,绝不能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

5、要克服妄自菲薄等不正确的思想。任何国家都有其自己的安全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科技、资源等方面都不尽相同,我国更是地广物博,具有很多“中国特色”的秘密,如果缺乏正确的认识,就有可能产生错误的看法,乃至做出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来。

十五、如何正确认识高校国家安全的形势?

1、境外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尤其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之后,要在全球范围内取消社会主义制度,而把中国作为最后一个要攻击的重要目标。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发展对华关系的同时,继续推行“西化”、“分化”中国的战略。他们相互勾结,利用我政治、经济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面临的各种困难,伺机在我国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

2、高校人才荟萃,知识密集,信息资源丰富,涉外交往频繁,是意识形态领域中极为敏感、极为重要的地方,因此境外敌对势力在反华策略中完成“要以大陆高校为目标”、“以大陆高级知识分子为重点”、“盯着中国的高等院校做工作,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此他们把高校作为其渗透、颠覆、演变的重要场所和目标。

3、境外敌对势力打着“民主”、“自由”、“人权”的旗号,宣扬西方的价值观念,动摇人们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对我中青年知识分子极力进行西化、分化和弱化。一方面,他们利用各种文化活动和学术交流,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多方位接触、拉拢高校人员,进行思想文化渗透,培植亲西方势力。如:一些西方国家驻华使馆和驻华机构,经常以多种节日举办宴会、报告会、专题讨论会等活动,广泛邀请我国各界人士参加,其间大肆散布“民主”、“自由”、“人权”等西方价值观念,他们利用学生、专家、学者、以探亲为名,诋毁社会主义制度,宣扬西方物质文明,对青年学生施加影响。另一方面他们通过多种途径对我国进行心战宣传。如:向我国高校邮寄反动宣传材料,极尽污蔑、诽谤和挑拨离间,极力诋毁我国内部的政策,妄图在我国内部制造纠纷;西方一些国家电台不仅加大了对华的广播频率,延长了广播时间还增加了广播内容,采取歪曲事实,挑拨煽动的手法,企图在我国制造思想混乱。近年来高校中收听西方电台的人数逐年增加,且确有一些人在思想上起了变化,崇拜西方的“文明”、“自由”,而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产生不满。

4、隐蔽的间谍情报人员,采取公开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等方式,对我高校进行煽动、窃密、策反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一是通过社会活动,广泛接触有关人员,套取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秘密;二是利用办理出国手续的机会,向我国人员刺探内部秘密;三是利用一些人的不健康心理,以帮助出国定居,提供经济担保,奖重金或施以小恩小惠等手段对我人员进行收买利用;四是利用参观、旅游、观光等搜集情报;五是策反我内部人员,然后派遣回来进行间谍情报活动;六是利用亲属关系窃取秘密;七是打着“科技没有国界”的口号,以先进的科研条件,优厚的物质待遇为诱饵,拉拢腐蚀我出国留学人员为其卖力。

5、高校个别学生丧失国格和人格与境外敌对势力有联系,受其唆使,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遥相呼应;有的担任非法组织负责人,有的还进行一系列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高校少数出国人员缺乏国家安全意识和保密观念,经不起各种各样的诱惑,与国外敌对势力勾结,做出有损国格人格的事,自觉不自觉的为敌人帮了忙服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