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胡丽姣发布时间:2019-04-15浏览次数:1683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院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根据《江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是本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机构,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学术分委员会由9-11人(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其当然委员。

第四条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院基层推荐,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公示后由院长聘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主任委员在基层推荐的基础上提名相应学科高级职称教师担任。

第五条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本学院相关工作,委员任期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届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六条学术分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七条讨论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制度。

第八条讨论决定学院科研方向及科研政策;审定科研项目立项及认定学术或教研成果,评审或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和科研工作人选。

第九条讨论学院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研究决定科研团队组成及人才引进事项与人才引进。

第十一条对新专业、硕士点的论证、申报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讨论其他有关全院学科、专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积极配合校学术委员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一般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评奖、评估、项目立项等内容时,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进行表决。表决时每个委员一票,可投“同意”“不同意”“弃权”。表决时实行“回避原则”。

第十五条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一般以与会委员半数(即50%)以上票(含50%)为通过。对于批评性、警示性、惩处性的决定以与会委员2/3以上票(含2/3)为通过。如另有规定则按规定办理。以实际参加投票人数为分母计票。

第十六条学术分委员会表决一般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也可由主持人提议以举手或口头表决方式进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与会或投票。

第十七条学术分委员会必要时可特邀部分教师参加讨论,但被邀人员没有投票或表决权。

第十八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对于经主持人提示或按常规需要保密的内容和发言,所有与会人员有义务保密,不得外传。

第十九条学院行政班子或党政联席会提出需要由学术分委员会进行审议、咨询的事项,学术分委员会应及时予以讨论、审议。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上对所议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要坚持客观公正,顾全大局,立足长远,发言力求深入、全面。

第二十条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一般为一周。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含对学院学术水平、学科发展、教学水平、人才培养等学术发展状态进行总结,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等。

第二十二条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需提交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应向全院公开,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江汉大学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名单.docx